普莱柯(603566):普莱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3、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协议,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关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30万元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如下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但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交易; 3、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终止或变更原协议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新的交易金额和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审议确认后签署。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 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如该交易事项有国家价格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如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如交易事项无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按本行业的通常成本毛利率计算)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上述原则并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与交易 对方商定的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应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实行以下方法: (一)关联交易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在关联交易协议中确定的基准价格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可根据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原则重新调整价格; (三)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事项,则交易价格应予以调整:1、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或政府指导价被取消,则重新商定交易价格,并自取消之日起开始生效; 2、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被调整,则自调整实施之日起比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某项交易的政府指导价被调整,则应在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协议方商定某项交易的价格后,国家制定了该项交易的强制价格或指导价格,则自强制或指导价格实行之日起执行该强制价格或指导价格。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时,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元”为“人民币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