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上述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原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相关的制度。
2、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
| |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3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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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本公司称“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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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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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
| 7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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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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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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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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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
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按照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以及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
理。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
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按照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以及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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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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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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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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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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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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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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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股份。 | |
| 17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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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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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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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相关程
序经批准后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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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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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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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3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
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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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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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26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
| 27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28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
| | |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29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0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本条所述购买、不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和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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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本条所述购买、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和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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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 | |
| | | |
| | | |
| |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
| | | |
| | | |
| | | |
| 32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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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33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园区德胜路888
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桐乡市梧桐街道履祥路501号。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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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需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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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的,需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5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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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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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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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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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 | | |
| | | |
| 39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 | |
| | | |
| 40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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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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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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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
| | | |
| |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43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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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4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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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5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46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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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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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 | |
| | | |
| 50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 | | |
| | | |
| | | |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51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
| | | |
| 52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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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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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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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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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
| |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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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必须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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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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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自相应提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相应提案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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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
|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 60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
| | | |
| | | |
| |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 | |
| | | |
| 61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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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62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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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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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65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66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7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 68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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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
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相关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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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各专门委员
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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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
售、收购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房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
押、赠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
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低于百分
之五十的重大交易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
售、收购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房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
押、赠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
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低于百分
之五十的重大交易事项; |
| | | |
|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低于百分之五
十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重大交易
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低于百分之五十或绝对
金额低于5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低
于百分之五十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的重大交易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低于百分之五十或
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
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五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
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下的关联
交易。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低于5,0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低
于百分之五十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的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低于百分之五十或绝对
金额低于5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低于百分之五
十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重大交易
事项;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低于百分之五十或
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股东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五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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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董事会权限范围以下的重大交易事项
及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决
定。 |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
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下的关联
交易。
董事会权限范围以下的重大交易事项
及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决
定。 |
| 70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71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72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73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
| 7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
| | | 法权益。 |
| 7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7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7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7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7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
|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8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81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8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
| 8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8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
| | |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8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其中,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 8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8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
| | |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9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 90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91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92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
| | 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 93 | 第一百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94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9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96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97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
| |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
| | | |
| | | |
| 98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 |
| | | |
| 99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 |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
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
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
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
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
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
(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
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
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
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
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
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
(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 |
| | | |
| | | |
| | 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事项;②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③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事项;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事项;⑤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事项。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
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公
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
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
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事项;②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③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事项;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事项;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事项。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
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公
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
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
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八十; |
| | 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二十。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
认为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的同
时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
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
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
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 |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二十。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
认为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的同
时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
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
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
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
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
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
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
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
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会会
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
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
利影响,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
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
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
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
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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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润的百分之十;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
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
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
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
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
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
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 | |
| | | |
| 100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101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0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
| | |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0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0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06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向各监事专人送递、邮寄、传
真,或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进
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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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7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08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09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
| |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110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11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
| | |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 112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1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14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 |
| | | |
| 115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
| | | |
| | | |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 | |
| 116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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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 118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
| | 《上海证券报》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 | |
| 119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 | |
| 120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 121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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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2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
| | | |
| | | |
| |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 |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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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23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 | | |
| 124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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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25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自2024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自2025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 | | |
| | | |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调整或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除前述修订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