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002705):董事会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 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审核决策功能,完善公司的关联交易规范管理,保证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允性,充分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能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具体人数由董事会决定具体人员时确定。 第四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需提交给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监督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的事宜。 第八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证券部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形成相关提案: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会议对关联交易提案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审核报告工作的评价;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或者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 3日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由,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可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召开两种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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