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688071):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41:27 中财网

原标题:华依科技: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71 证券简称:华依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于同日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监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与公司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的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继续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情况详见附表一。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及取消监事、监事会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提交 股东会审 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
4独立董事制度修订
5对外担保制度修订
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9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修订
1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
11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12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1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 息管理制度修订
1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16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1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1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1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2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
2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2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2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24舆情管理制度制定
部分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三、制定境外上市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为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过程中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和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公司权益,完善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需要,董事会制定了《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表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现行《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除将第七章监事会章节删除外,其他涉及实质性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公司章程》原条款的对比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华依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华依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 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出席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出席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股东申请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审计委员会 成员、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五条规定的需要股东会审议的重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五条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六条规定的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 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或者 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 责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 )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 )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 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候选人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四)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董事 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监事 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 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 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监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 (三)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出 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 决议;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董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 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 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 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六)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本条款第(六)项所称累积投票
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 (七)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本条款第(七)项所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当选董事、非职工监事人数 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非职工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的股东 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 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 并告知该次董事、非职工监事选举中 每股拥有的表决权。在执行累积投票 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非职工监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非职工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如果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 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 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即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 制度。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 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 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 选举中每股拥有的表决权。在执行累 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 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 表决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 决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表 决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独立董 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 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每名候选董事、非职工监事所获得的 表决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非职 工监事。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 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 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 中的比例。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 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2 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 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 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 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7-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4名,可 以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根据谨 慎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下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根据谨慎 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以 下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100 以上,且超过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等),转让 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 提供财务资助,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100 以上,且超过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 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等);转 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本 章程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 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 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 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 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亿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 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交易。(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1 上,且超过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根据谨 慎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下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 对外担保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或市值0.1%以上,不超过1%的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 易,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根据 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审议通 过以下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事项(提 供担保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不超过1%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0万元的,应参照《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 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 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随时 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 讯软件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会计专业人士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〇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被提 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1% 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具有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九)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 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十)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 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被免职。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 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 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决定以外的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解聘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的;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后果 严重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 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一百五十六条解聘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后果 严重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 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 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政策目标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比 例和要求进行分红。 当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 营性现金流为负或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 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政策目标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和 要求进行分红。 当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 营性现金流为负或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 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的百分之五十,或者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等事项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 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的50%,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等事项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 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20% 比例最低应达到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 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 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 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 利润分配方案。 2、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20% 例最低应达到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 项规定处理。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 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 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 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 润分配方案。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50%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50%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登 记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改、将第七章监事会章节删除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文字改成数字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监事”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或因取消监事会导致的字词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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