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任委员:凌华女士、陆冬梅女士、范浩先生)行使《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监管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现任监事陈海燕女士、段宇女士、汤琴慧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发电业务”等内容(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实际许可内容为准)。除前述变动外,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其他变化,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前述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比情况详见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拟修订、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新增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2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 3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
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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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 |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光学光电
元件、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相
关设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光学光
电元件、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及相关设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发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5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6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280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8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均为普通股。 |
| 7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承担赔偿责任。 | 担赔偿责任。 |
| 8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9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0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注销。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2/3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
| 11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2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3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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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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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16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7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 18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19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 20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以及
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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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2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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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不得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或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
弃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
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
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下统称“资产”)
应立即收集证据、提起司法程序、申请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
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应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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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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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
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24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除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
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
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 |
| 25 | 第四十七条......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 | 第四十八条......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 |
| | | |
| 26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27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
| 28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
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四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 |
| | | |
| | | |
| 30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集和主持。 |
| 31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2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33 |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34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35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6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 | | |
| 37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38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 39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40 |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41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42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43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公司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 44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45 | 第七十四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 | 第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46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47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48 |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 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
| | | |
| 49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 50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 | |
| 51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
| | | |
| | | |
| 52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
更公司组织形式;
......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 | |
| 53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 第八十九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
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
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应
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3日将提案
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
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就选举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
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 |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
东,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
(三)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
前3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
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
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应当就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
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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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3(续) |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
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四)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达到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成员人数的2/3时,则缺额在下次
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或监事,且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2/3时,则应对未当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
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须经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四)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
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
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2/3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2/3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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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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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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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2名或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2/3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2名或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
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2/3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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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54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 | | |
| 55 | 第九十五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56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相关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就任。 |
| | | |
| | | |
| 57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
(八)最近3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六)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
(八)最近36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
案的股东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
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
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
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 | | |
| | | |
| 58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兼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 | |
| 59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
(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义务:
......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
| | | |
| | | |
| 60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务:
......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 61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 62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 | | |
| | | |
| 63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的2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 | | |
| | | |
| 64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65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66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67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告同时披露。 |
| 68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69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70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7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
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7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 73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董事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
入董事会。 |
| 74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75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7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77 | 第四节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78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8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8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
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4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与发展委
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名,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5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五条第(三)(四)(五)(七)
(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86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 |
| 87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88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的全部内容 | |
| 89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90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6、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管理层存
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第一百七十条
......
6、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
董事会、管理层存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 91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9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93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9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9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9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97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98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传真、邮件(特
快专递)、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
| | | |
| | | |
| 99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10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02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 103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
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
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04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105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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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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