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安基因(00203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下文所列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四)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18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三)书面协议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四)关联人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关联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国家定价:如果有国家定价采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则采用其他定价方法。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如出现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情况,由交易双方按照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商定。 第五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上述规定适用于受托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 第十八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30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3,000 第二十条需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七)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两个交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补充与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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