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00085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6:35:37 中财网
原标题:国风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相关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或者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
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应当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
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
易应当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超过300
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0.5%(不含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二十条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应当公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与公司日
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第二十二条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
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
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等交易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
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
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事前
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
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
联交易予以确认。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
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
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
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第(二)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第6.3.6条和第6.3.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七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
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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