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603121):华培动力: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4:17:4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培动力:华培动力: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21 证券简称:华培动力 公告编号:2025-044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章节以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监事”相关的内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主要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由上海华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二条公司由上海华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895655347。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218 号3幢厂房。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218 号3幢厂房。 邮政编码:201703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 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转让 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二)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三)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删除
新增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二)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删除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本章程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 指标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财务指标。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审议程序及执行办法 参见《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职 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 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 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 项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删除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 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关联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 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以 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如《股东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 相互冲突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删除
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 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并由律 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但在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 积投票制时应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三条之规 定执行),制定其薪酬方案及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表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 可以要求其回避。第八十二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新增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 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一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 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 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 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 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 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 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 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 (八)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 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两年内仍 然有效,对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两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对 其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 ……
新增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 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 一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 使相关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应取其绝 对值计算。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 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二条以下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 会讨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 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 法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 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前款所述“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和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 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 款规定的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书面、通讯等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各董事同意,或出 现特殊情况需为公司利益即刻作出决议时, 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 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形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决定 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会 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表决 采取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方式或电子签名等 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放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新增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 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评估 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 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 进行审计并提出相关意见;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 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第一百三十六条除审计委员会外,董事会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 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四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由董事长及四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 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
第一百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核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三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其他本章程规定的事 宜。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宜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董事会 决议,可随时解聘。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 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 续发展的平衡。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 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 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 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 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金 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同时关注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 展的平衡。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 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 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 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四)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 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四)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 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或定
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或 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审议。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 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督促其及时改正。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发行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 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 应当首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删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 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 分红预案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监事会应当对此发 表审核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删除
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信函、电子邮件、公告、 电话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形式进行。删除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 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 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新增、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持公司制度与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监管规定有效衔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修改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了部分新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
1、下列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制度相应废止:

序号文件名称变更情况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新增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6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8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9反舞弊与举报制度修订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新增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新增
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1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修订
1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15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16舆情管理制度修订
1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18子公司管理办法修订
19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修订
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21市值管理制度新增
2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修订
23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新增
2、下列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制度相应废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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