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章节以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监事”相关的内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由上海华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由上海华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895655347。 |
|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218
号3幢厂房。 |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218
号3幢厂房。
邮政编码:201703 |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
|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担责任。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
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转让
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
| |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二)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三)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二)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 删除 |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本章程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
指标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财务指标。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审议程序及执行办法
参见《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职
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
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 |
|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
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 |
|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
项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 | 删除 |
|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
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关联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
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以
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如《股东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
相互冲突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
|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
|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 删除 |
| 思表决。 | |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
|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
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并由律
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但在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
积投票制时应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三条之规
定执行),制定其薪酬方案及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表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
|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
可以要求其回避。 | 第八十二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新增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
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一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 | 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
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
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
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
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
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
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
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
(八)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
|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
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
|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 |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两年内仍
然有效,对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两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对
其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
…… |
|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
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
一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人。 |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
使相关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
|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应取其绝
对值计算。 |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
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交易; |
| 第一百一十二条以下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
会讨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
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
法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易
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
| |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前款所述“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和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
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
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书面、通讯等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各董事同意,或出
现特殊情况需为公司利益即刻作出决议时,
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
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
| (四)会议形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决定
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会
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表决
采取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方式或电子签名等
表决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放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新增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
| |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
| |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
| | 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
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评估
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
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
进行审计并提出相关意见;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
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 | 第一百三十六条除审计委员会外,董事会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
| 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
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四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由董事长及四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
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核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三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其他本章程规定的事
宜。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宜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董事会
决议,可随时解聘。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
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
续发展的平衡。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
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
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
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
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金
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同时关注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
展的平衡。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 |
|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 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
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
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
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四)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 |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
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四)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
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或定 |
| 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或
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审议。 | 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
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督促其及时改正。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议。 |
| 第一百六十四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发行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
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
应当首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
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
分红预案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监事会应当对此发
表审核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 删除 |
| 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
|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信函、电子邮件、公告、
电话等形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告等形式进行。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
|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
| |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 组进行清算。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
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
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 |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持公司制度与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监管规定有效衔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修改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了部分新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