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600881):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3:52:02 中财网

原标题:亚泰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100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吉
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三次临时董事会、第四次临
时监事会审议通过,拟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公司监事会
取消,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成
员的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在此之前,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仍将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
修订,其中《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更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3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4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5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7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 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 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 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 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 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 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 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8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 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 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 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 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 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 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 营管理的独立性。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 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 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 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 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 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 立性。
   
   
9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独立董事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 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0第五十七条 董事(含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为充分反映和保护中小股东 的利益,在董事(含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过程第五十七条 董事(含独立董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为充分反映和保护中 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含独立董 事)的选举过程中,控股股东控股 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时,股东会
   
   
   
 中,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百分之 三十以上时,股东大会应推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含独立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含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含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应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含 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含 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1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 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即十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十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第六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3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14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5第六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六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6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7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 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18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19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20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1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22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23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24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25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26第九十四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 生程序如下:首届董事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 名;下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提名股东提交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总人数不得超过非独立董事人 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出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非第九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 程序如下:首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 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 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非独 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 出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 出非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一点二 倍,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
   
   
   
   
 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一点二倍, 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 非独立董事人数总额一点二倍的 范围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 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 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 程序如下: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 人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出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独 立董事人数总额的一点二倍,按 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独 立董事人数总额一点二倍的范围 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提名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 产生程序如下:首届监事会的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 提名;下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在非独立董事人数总额一点二倍的 范围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 序如下: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 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 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 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一点二倍,按 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独立 董事人数总额一点二倍的范围内确 定提名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审核后公告。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职工董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 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如对董事会提出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本 章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 定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案,但提出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 人数不得超过非独立董事人数总 额,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查决 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的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股 东代表监事人数总额,如各提名 股东提出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人数累计超出股东代表监事人数 总额的一点二倍,按照提名股东 的相对持股比例在股东代表监事 人数总额一点二倍的范围内确定 提名股东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监事会 并由监事会审核后公告。职工代 表监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 会直接选举产生。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监)事 会提出的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 本章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案,但提 出的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非独 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总 额,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本章 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 (监)事会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六 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提出 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但提 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 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额,董事会 (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查 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事会提出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 本章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 规定提出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案,但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 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额,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得 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的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 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 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公开声明和基本情况,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新的 董、监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 监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的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公 开声明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27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8第一百零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 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 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 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第一百零六条 年度股东会和应 股东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议召开 的股东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 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 讯表决的其他事项。(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 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 表决的其他事项。
   
   
   
29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30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31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33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十五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二人。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十五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二人。董事会设一名职工董 事。
34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35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36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37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38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董事会 应当在6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 独立董事。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董事会 应当在60日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立 董事。
   
39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公司现任监事;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的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0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 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 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 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 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 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 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 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 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 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
   
 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 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 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 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 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 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 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 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 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 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 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 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 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本章程 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 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 员会成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 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1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 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超 过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实 施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 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的比例应超过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实施 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42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代发薪水。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43第一百八十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八十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44第一百八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八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项。
45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由股东代 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删除
   
   
   
   
   
   
46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删除
   
   
   
   
   
47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48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删除
   
   
   
   
   
   
   
   
49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删除
   
   
   
   
   
   
50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删除
   
   
   
   
51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删除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2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删除
   
   
   
   
53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删除
   
   
   
   
   
54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设 监事会召集人即监事会主席一 人,副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和 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55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删除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56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应制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 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57第二百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 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 务。删除
   
   
   
58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 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 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 担。删除
   
   
   
   
   
   
59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 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 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删除
   
   
   
   
   
60第二百零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删除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1第二百零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删除
   
   
   
   
62第二百零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删除
   
   
   
   
   
   
   
63第二百零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 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64第二百零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为:举手表决。采用一人一票 制,一事一议。删除
   
   
   
65第二百零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十年。删除
   
   
   
   
   
   
   
   
66第九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 制 第一节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 的绩效评价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公 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 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 制 第一节 董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 价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公 正透明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 价标准和程序。
   
   
   
   
67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 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 董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8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 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审 计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 以披露。
   
   
   
69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70第二百三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第二百一十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 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二)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 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 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 确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 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 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 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在 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 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 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 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审计委员 会的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特 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 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 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 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 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 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 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 况。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 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71第二百三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监事会 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 立意见。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第二百一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其中独立董事同意人数超过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 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公司应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 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72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73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 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备案。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 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 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备案。
   
   
74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特 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方式或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 式。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各专 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方式或其它经各专门委员会 认可的方式。
   
   
   
   
75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有第二百 六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有第二百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76第二百七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第二百五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 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股东。 (四)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 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五)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 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六)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七)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行为的人。 (三)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 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股东。 (四)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 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 (五)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六)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七)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77第二百七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除上述条款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