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30162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法定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 2、父母、配偶的父母; 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4 18 、年满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人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人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人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人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清算,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在每一季度结束后进行清算时,如出现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需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前一季度清算价格的情况,则视价格变动情况依据下列规定办理: 1、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不超过正负10%时,由财务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进行清算。 2、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正负10%时,由公司报董事会批准后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逐层说明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相应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本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三)本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董事个人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5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并分别适用上述规定履行决议程序并公告: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上述累计计算原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楚的; (二)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三)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八)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十七)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或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或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由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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