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创瑞通(301668):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董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