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智能(30045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53:59 中财网
原标题:先导智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任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成员若干。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召开,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即时通讯工具通知全体委员。

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签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含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低于 10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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