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智能(30045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任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如下:(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经召集人或 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提名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含电子签名)。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或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低于 10年。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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