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003025):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42:19 中财网

原标题:思进智能: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25 证券简称:思进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8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公司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本次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手续。

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有《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思 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或者“公司章 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思进智能成形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章程”或者“公司章程”)。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票面金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 外),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前款要求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删除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本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在本章程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董事可以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董事可以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说明理由。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六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第六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当日上午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第七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九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第九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 体程序为: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 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 东可集中提名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开 提名若干名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 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 为: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 的董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名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人。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一百零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 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 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
董事2名,由股东大会聘请,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具备注册会 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 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 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 员。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 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除外),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 职责。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董事2名,由股东会聘请,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具备注册会计 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 员。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 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除外),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 责。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 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 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董事会设 董事长1名。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 1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 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 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公司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委 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委 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对某些交易享有一定的审批权限, 具体见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 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对某些交易享有一定的审批权限, 具体见本章程相关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 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过三千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属于下列范围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等投资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条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过三千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属于下列范围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等投资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条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司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司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在股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在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批准 公司以下购买或出售资产、贷款、资产 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 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批准公 司以下购买或出售资产、贷款、资产抵 押、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 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第一百四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或举手方 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或举手方 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网络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 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 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 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同时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制 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整章节废除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
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 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 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2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 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资金支 出: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 战略发展目标。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 配利润为正值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 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资金支 出: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 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 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20%。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 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 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一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 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第一百八十四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 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 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 且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表决通 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 部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 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 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 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 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 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 (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 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股东; 或者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股东;或者以 公告方式通知股东。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 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 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董事;或者以 书面传真方式发送董事。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或其他网络方式进行。公司通知由专 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址在 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 邮邮寄)发送董事;或者以书面传真方 式发送董事。
新增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二百零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二百一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第二百一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修订条款包括“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对标点符号的调整、条款序号及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序号变化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进行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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