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东
|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950万股,并于2011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以下简称“A股”)7,950万股,并于2011
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证
券交易所”)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H股”)[●]股,
如全额行使[15]%的超额配售权,则共发行
H股[●]股。前述H股于[●]年[●]月[●]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817.7819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817.7819]万元。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
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前款规定。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公司A股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
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 | 公司于香港联交所发行上市的H股股份按
照适用的香港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
存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
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
名义持有。
公司不得修改前款规定。 |
| | |
|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7,008,177,819.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7,008,177,819.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总
股本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
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股普
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 | |
| |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相关境内
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相关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 |
|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
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
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
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
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
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
(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
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
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
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
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
地址。若公司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
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给
转让人和承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
的通知。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
|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
|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股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数据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质)情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应当
将H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
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H股股
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备置于香港的H
股股东名册须可供股东查询,但可容许公
司按照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32
条等同的条款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任何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
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
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
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
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
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须就相关事宜放弃表决权的情
况除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
|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
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
定权利。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
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 |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数据
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
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
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
的法律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
|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
|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
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
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
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
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
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
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
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
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
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
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
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
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
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
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
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
| | |
| | |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
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
|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给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无
条件授权或受决议所订条款及条件规限),
以便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内或以后,分配
或发行证券,或作出任何将会或可能需要
发行、分配或出售证券的售股计划、协议
或授予任何期权;而分配或同意分配的证
券数目,不得超过公司在一般性授权的决
议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
一般性授权将有效至:(a)决议通过后的第
一次年度股东会结束时,届时该项授权将
告失效,除非该会议通过一项普通决议予
以延续(不论有没有附带条件);或(b)在
股东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撤销或修改
该项授权,以上述较早发生者为准。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 |
| | |
|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
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公
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具备下列情
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
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公
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具备下列情
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过半数通过。 |
| | |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如临时股东会系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
际召开日期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审批进度
而调整。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地
点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12
号领益大厦或者董事会认为便于股东参加
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投票方式外,同时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公司在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东身份
确认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地
点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12
号领益大厦或者董事会认为便于股东参加
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投票方式外,同时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提供网络
或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公司在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东身份
确认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
|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深交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
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 | |
| | |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
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
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
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的除外)。
非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由自然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前述人士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该股东单位的自然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者非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 |
| | 人的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认可结算所可以授
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
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理人或
代表;但是,如果两名及以上的人士获得
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
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
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
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
样。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即审计委员会主席,下同)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 |
| | |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的理由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
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
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表决权。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
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
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
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
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的理由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
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
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表决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
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前,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
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
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会在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
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
易事项时,关联(连)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连)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事项时,
关联(连)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前,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连)股东有权在股东
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事项前,向股东
会提出关联(连)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
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
(连)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会在审议有
关关联(连)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
(连)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本章程中“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
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
联方”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
连人士”,“关联关系”包含《香港上市
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的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的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累积投票制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
对每一个候选董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
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与会股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人数与该
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
选董事,按照候选董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
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
选;
(四)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集中
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多于其累积投票
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集中
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
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
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 | 累积投票制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
对每一个候选董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
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与会股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人数与该
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
选董事,按照候选董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
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
选;
(四)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集中
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多于其累积投票
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集中
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
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
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若股
东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就任时间
为选举该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在所适用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投票表决时,有两
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
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发行人
的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或公 |
| | 司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
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
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2条及2.10条及《公
司股份回购守则》第3.3条涉及的决议,及
其他根据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公
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公司股份回购守
则》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仅应由H股股东通
过的决议,应当由且仅由H股股东会议通
过。 |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
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
在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日期
可按照相关规定及视情况相应调整。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 |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名董事
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候 | 第一百〇二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但此类解除职务并不影响该董事
依据任何合同提出损害赔偿。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
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
生的空缺。如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
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名董事
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 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候
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
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职权及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一)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职权及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一)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二)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并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 (二)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并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
| | |
| 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
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
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
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
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三节 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四
次会议,约每季度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以
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邮件或专人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三日。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邮件或、专人送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可以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前三日。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另外有
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
|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法
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
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
制的,从其规定。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本章程中
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即委员会主席,下
同)。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审计委员会
的职权。提名委员会中至少含一位不同性
别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
的组成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不时生效的有关规定设
置。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
|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 |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
(三)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
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七)拟订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
绩,拟定对他们的奖惩方案;
(十一)根据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公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
(三)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
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七)拟订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
绩,拟定对他们的奖惩方案;
(十一)根据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公 |
| 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捐赠额度不超
过一亿元;
(十二)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三)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捐赠额度不超
过一亿元;
(十二)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三)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
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会计年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
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
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 |
| | 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
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
求。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 通知 | 第一节 通知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
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
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
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
告而言,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
息;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
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
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本
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
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就公司
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
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
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
者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
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 |
| | 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
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或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或电子
邮件方式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
| 第二节 公告 | 第二节 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
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
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香 港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https://www.hkexnews.hk/)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市级(含)
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市级(含)
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同时根据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
十六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
十六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
行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
| | |
| | |
| | |
|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
| |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四)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
指,本章程所称“独立董事”包括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确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确定的“核数师”。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