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宏科技(00264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以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司”)。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及子公司 之间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 具保函的担保等。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担保风险。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 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认可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发表独立 董事意见。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该人数应占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 同意。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十六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下(不含百分之五)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制度实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律、法规要求的内容。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必需 交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 条款做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担保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司常年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与注销。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及时将担保事宜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和审 计报告,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公 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还款义务,或担保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董事长、总 裁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偿。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 保,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担保申请的审核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 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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