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怡 亚 通(002183):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5-110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保定交投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市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高投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2025年度公司部分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相关参股公司拟向其股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合计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2,312.36万元(含)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四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因参股公司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业务运作需要,公司为其增加预计担保额度4.9亿元(含),调整后参股公司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为12.25亿元(含)。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4家参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保定交投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90万元。 2、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450万元。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900万元。 3、公司与漯河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为参股公司漯河市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支行的融资行为向漯河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90万元。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参股公司漯河市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980万元。 4、公司与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为参股公司四川高投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融资行为向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67.40万元。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定交投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49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在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2、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450万元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3、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河北交投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4,900万元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公司与漯河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支行 担保人:漯河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漯河市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490万元 反担保期限:自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主合同项下借款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之日起三年。 反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费用等。 5、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漯河市怡亚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98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公司与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担保人: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四川高投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467.40万元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主合同项下借款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之日起三年。 反担保范围:债务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发生的债务。因债务人违约造成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每笔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反担保人按照所持有债务人股权比例46.74%为限向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包括代泸州新怡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担 3.74%】。一旦发生担保人向贷款人的代偿行为,反担保人应按照债务人与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义务,按反担保人所持有债务人股权比例46.74%为限【包括代泸州新怡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担3.74%】向担保人支付担保人已支出的代偿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以及担保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房产抵押人安置费及差旅费等及本合同和系列相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七、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上述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被担保的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提供相应反担保,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03,57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84,522.29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77,8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23,470.23万元的246.66%,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0元。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98,288.36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6,337.29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2,885.76万元,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23,470.23万元的21.97%。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九、备查文件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部分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4、相关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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