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并适应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江苏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修订了部分公司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其余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章节以及前述制度中“监事会”“监事”等与监事相关的内容,部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表述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亦不再逐项列示。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更。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数、比例如下:
……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发起人及其
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具体如下: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本条前四款
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
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
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
司股份方案;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任、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
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会议室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股东可以现场出席或以电子通讯方式出
席并表决,以电子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的需提供
应签署的相关会议文件。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召集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召开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且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且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八)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
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
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的姓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会议主持人、会议召开方式以及会议通知的发出
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姓名;
……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七)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项所述担保
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本公司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股东权利
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本公司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
征集人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
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
立董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应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
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
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
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在接到上
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
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积极
推行累积投票制。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
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三)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
上董事时。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
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
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
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2名以上非独立董
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表
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
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
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
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 |
|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
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
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
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
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
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
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
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
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
决议并公告。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
式出席。 |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超过期
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
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
式出席。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在前款所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
一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
该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一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在该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
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本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其工作;
(十六)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
酬的事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其工作;
(十五)拟定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
的事项;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董事
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且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二)在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对外捐赠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
(三)在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与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相关的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对外捐赠除外):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
包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在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
的具体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除应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且
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
(二)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
(三)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与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相关的非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除外):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
包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3.公司或者上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前提下,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包括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且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的交易;
3.应由总经理审批的关联交易,但总经理为
交易的关联方的。
(五)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或“对外捐赠”
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财
务资助”或“对外捐赠”交易事项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或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财务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或对外捐赠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
项第二目的规定。
(六)上述交易或担保额度超出董事会审议
权限上限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
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总
经理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交
易;
3.应由总经理审批的关联交易,但总经理为
交易的关联方的。
(五)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2.财务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本项前两目的规定。
(六)上述交易或担保额度超出董事会审议
权限上限的,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上述
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总经
理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电子邮
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或书面通知等方式,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通
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留存于公
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以及会议期限;
(二)会议主持人、会议召集人以及会议召开方
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出席人员以及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的记
名投票表决。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现场举
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电子通信等具体方式。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按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
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
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
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
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会议召开方式以及会议通知的发出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托董事姓
名和列席人员姓名;
(三)对每一项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等;
(四)董事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等;
(五)计票人姓名、监票人姓名以及会议记
录人姓名;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当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当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
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
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八)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者本章程和公
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八)本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总经
理工作细则,规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相关职权等。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总经
理工作细则,规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相关职权等。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就其分管
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召开、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
司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
的,公司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所得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公司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优先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和公积金转增。公司的股利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利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
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
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2、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
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合并财务报
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该三个会计
年度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配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
配,在优先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
司的股利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股利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
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一)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则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合并财务报
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该三个会计
年度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如遇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高
于70%;
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数。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5、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任何一种
情况出现时: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或者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或者资产总额的7.5%;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6、公司应当履行以下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配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任何
一种情况出现时: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
者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5%或者资产总额的7.5%;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利润分配决
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相关监管要求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程序为: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通过修改《公司章
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决策程序为:
1、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
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且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部门将中小股东
的意见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制订调整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方案,并且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议案进行独立审
核并且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上
述议案进行审核并且发表审核意见。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程序为: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相关规定。公司应当通过修改本章程中关于利润
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决策
程序为:
(一)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并且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部门将中小
股东的意见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制订调整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且作出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议案进行
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提交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应当
同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
见。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可以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该事项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
5、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应当
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并且执行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 |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可
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
决,该事项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
(五)公司股东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应
当相应的修改本章程并且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
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内
部审计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且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任、解聘、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董事会不
得在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任、解聘、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董事会不
得在公司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公司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