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修订中,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八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
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
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
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
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较高者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金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三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作出决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明确规
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
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请求日计算。
存在前款第(一)、(二)、(三)、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
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日
计算。 |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
确定的地点。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
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
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
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 删除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
易日之前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披露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及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
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二)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本
章程规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 | 第八十五条董事提名和选举
(一)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
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2、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会中的非职工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示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
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
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
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
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
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
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
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
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
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
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 |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示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
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
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
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
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
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
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
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
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选的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董事的选举采取直
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候选人可以投
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
董事或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
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
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为“弃权”。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
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职务。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职务。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
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
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
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聘请独立董
事,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规定
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本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
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
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有权
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三)本
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
遵守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
格遵循以下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
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事项:……(三)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
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
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
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
或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或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
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
讯工具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三天。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加
会议的董事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
案的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
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三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的董事有充分的时间了解
相关议案的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下设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
事会开展工作。
(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人,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主任委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4、对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
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制定、组
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
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5、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
重要可持续发展事项的沟通;
6、对公司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
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相关披露
的完整性、准确性;
7、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8、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9、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
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
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
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4、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
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评
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
各种财务风险;
7、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8、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9、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
况;
10、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
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
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主任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
包括目标、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
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
报;
(五)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可
持续发展事项的沟通;
(六)对公司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
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
展事项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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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
会由三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
薪酬政策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
制度等。
2、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3、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半数以上。 |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
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
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委任。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
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委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公司按照相关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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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解除职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拟定有关
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
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制定的董
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有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公司现任监事;
(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德。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
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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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士。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并完善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
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组织筹备并列席上市公司董事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2、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
3、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
5、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
任。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
理事务,包括:
1、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
买卖相关规定;
4、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
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
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
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十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
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承
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
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
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方式进行。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
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四)项规
定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
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附件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