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睿能科技(603933):睿能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并及时披露。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述担保、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偿还债务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管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公司经营管理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十八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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