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取消监事会和监事等事项。福建
| 本次修订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第四章的第二节,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队伍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产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本公
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东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订本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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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本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交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第九十六条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条 ……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
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
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公司
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XX名,由独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负责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相关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
合法权益。 |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章第
一百五十五条章程指引中要求编制的内容:
注释:1.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
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尤其
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
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
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者比例(如
有)等。
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
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
通股股东分配利润。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
预期。 |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优先
顺序。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1、现金分红相
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优先顺序。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
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如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满足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
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
化的情形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出现地震、台
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
营亏损;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
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 |
| | 票权。
公司还将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
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
金额或者比例。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在公司盈利并兼顾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且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年度和中期现金分红最
低金额或者比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采取现金
分红,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时,或者
资产负债率高于60%,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生,3年内现金
分红累计不少于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重大投资计
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以
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3)中国证
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现金分红方
案。
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润。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
资者分红预期。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 |
| | 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兼顾股
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剩余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时,或者
资产负债率高于60%,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至少每3年制定1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制定
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
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者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
者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
提供便利。本条所称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是指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合并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
| |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新增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公司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