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于本次章程修订生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条款不再适用。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有关“半数以上”的表述统一改为“过半数”;删除《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及引用的条款序号、段落格式、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等调整,前述变动不再在表中逐一列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四条……
英文全称:ANHUI YINGJIA
DISTILLERYCO.,LTD.
英文简称:“YINGJIADISTILLERY” | 第四条……
英文全称:ANHUI YINGJIAGONGJIU
CO.,LTD.
英文简称:“YINGJIAGONGJIU”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
|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
|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此
未作出新规定前,公司及公司股东在任
何时候不得对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可以依
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0,000万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
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
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收购本公司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股份。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
|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的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
|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
| |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
| |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 删除 |
| 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
|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
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应
当严格遵守本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关于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之审批权限及程
序的相关规定;违反本章程擅自越权提
供担保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责任方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责任方承担
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方之间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
人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有关担 |
| 期整改、通报批评、降薪、解聘等,触
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依法要求其承
担刑事责任。 | 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
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即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
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
|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案提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 删除 |
|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
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
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
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
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提出回避表决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
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召集人应依据
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 |
| 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
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
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
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
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大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 东是否应当回避表决。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
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
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
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可以参
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
公允及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五)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
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
| 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数和条件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
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 |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
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
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
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
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
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
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
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为限,在获得选
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者监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要求和公司
股东大会另行决定的情形外,董事和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
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等于其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数。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
| |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
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
议之日。 |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一节 董事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
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
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
|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得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
| |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
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 |
| 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
1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 |
| 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
行审查:
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对外担保除
外)权限如下:
(一)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的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上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
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除外); |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的对
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公
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需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
保除外),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除外);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
外);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批准对外捐赠权限如下:
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
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程序
规定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
对值百分之五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
对值百分之二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
审批后实施。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
赠行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视为单项
捐赠并累计计算。
在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所规定程序时,如同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发生的对外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和提供劳务,出
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交易,
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批准对外捐赠权限如下: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
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
程序规定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 6%
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 3%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后实施。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
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
计计算。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 删除 |
| 生。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
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具体明
确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
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
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
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网上公告、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特快专
递或者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5日。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电话、特快专递或者其他书面方式;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
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事先
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
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
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
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
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
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
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
以前述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
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
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
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
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
手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
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会议、通
讯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
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
署。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
| |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 |
| |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
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
| |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总工程师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
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
委任。 | 删除 |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
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提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组织
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
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促使公司及
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
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 删除 |
| 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
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
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
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
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全章)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及间隔期:公司采 |
| | 取现金、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
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时,应当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当年如实现盈
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当
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四)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公司在经
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采用股票分红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分红分配预
案。
(五)利润分配预案和决策机制:在公
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
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
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
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 |
| | 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
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
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
以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特别
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
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 |
| | 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
率高于一定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
体水平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
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九条至一百六十四条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六条至一百六十八条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
话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话
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送出的
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
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的日期为准;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中的一份或多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
|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至少一份报纸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
| |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前条第
(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章程同时废止。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
程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由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