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300207):《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3:51:01 中财网
原标题:欣旺达:《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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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情况对照表
(H股上市后适用)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 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股本 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 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 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 字样。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 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 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 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 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 投票权」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 普通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1,839,007,821】 股,境外投资人持有的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 比例计算对应的A股基础股票为【6,798,525】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 为普通股,其中 A 股股东持有 【1,847,363,921】股,境外投资人持有的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A股基
股,H股股东持有【】股。础股票为【98,525】股,H股股东持有【】股。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或本章程
的其他权利。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且应当遵守《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 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且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公司债 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票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公司 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票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 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批 进度而调整。(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 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 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书面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书面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或公告。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或公告。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 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如该法人股东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 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 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 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 载明每名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 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 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 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 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享有等同 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以及表决 权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 代理人的除外),如该法人股东已按照本章程 规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 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 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 授权书应载明每名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 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 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 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 授权),且享有等同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 利,包括发言以及表决权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 个人股东一样。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 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 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 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列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列席
席会议。会议。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有 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相关议案放 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只能够表 决赞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前述 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 表决结果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相关议 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只 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 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的任何表 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声明其 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 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 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 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声 明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 释和说明;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 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 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 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 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 的决定。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六条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名候 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会召开前的十个工作日提 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 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 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三)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 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会召开 前十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 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 被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候选人数在两名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 所提名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会召开前的十 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 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 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 举;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的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应 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 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与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或监 事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与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 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三)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 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 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 份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 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 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 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 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 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 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 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 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数。
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应 选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 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数。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GDR 存托机构作为GDR对应A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 GDR存托机构作为GDR对应A股基础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或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 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举提案的,提案应同时指明新任董事、监事的就 任时间。案的,提案应同时指明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关职工董事 选举提案的,提案应同时指明新任职工董事的 就任时间。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可包括执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公司 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士。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和 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与非关联人达成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应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申请贷款、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前述交易事项属 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一)公司与非关联人达成的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前述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 四十七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均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达到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五)为提高决策效率,上述交易和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金额较低时,可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经理直接决策,具体标准应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 作明确规定。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发生的交易可能构 成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项下的关联/关 连交易及/或须予披露的交易,公司需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五)为提高决策效率,上述交易和关联 交易事项未达到前述标准时,可由董事会授权 公司总经理直接决策,具体标准应在总经理工 作细则中作明确规定。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发生的交易可能 构成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项下的关 联/关连交易及/或须予披露的交易,公司需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三日。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如预期在某次会议上决定宣派、建议 或支付股息,或将于会上通过任何年度、半年度 或其他期间有关溢利或亏损的公告,必须在进行 该会议的至少足七个工作日之前按《香港上市规 则》的要求发出公告。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如预期在某次会议上决定宣派、建 议或支付股息,或将于会上通过任何年度、半 年度或其他期间有关溢利或亏损的公告,必须 在进行该会议的至少足七个工作日之前按《香 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出公告。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均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 独立董事中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均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报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其中,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 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其 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 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可以以外币向H股股东进行分红派息, 相关资金的汇兑及跨境流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 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管理等规定。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 利,现金流充裕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 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视同本公司现金分红, 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况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三千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可以以外币向H股股东进行分红派 息,相关资金的汇兑及跨境流动,应当符合国 家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管理等规定。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 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 内盈利,现金流充裕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 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 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注销的,视同本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 的相关比例计算。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况 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 过三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 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 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 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 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 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 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 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 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 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 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 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 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5、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或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高于70%,或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性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 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 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 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 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 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 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5、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或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存在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 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利润分配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利润分配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利润分配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 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经营及发展所 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方案。 2、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 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3、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 4、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5、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利润分配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利润分配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利润分配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六)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 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 论证: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 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经营及发 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方案。 2、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 明。 3、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 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 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 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4、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 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 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 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 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 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 详细说明。 (九)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 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进行详细说明。 (九)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 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 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 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 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 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
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确定是 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 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 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 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 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 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 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 信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 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公司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 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微信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 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公司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 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 股东公司通讯。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实施中,若出现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时,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实施中,若出现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时,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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