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000967):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关于增加2025年度资产池业务额度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资产池业务额度,可以将公司的资产池入池资产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4、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从而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监事签名: 赖智耀 刘 侃 林美玲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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