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高测股份(688556):向客户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加快公司资金回笼,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测股份)拟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或“债权人”)开展合作,公司客户曲靖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阳光”)拟向青岛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8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支付曲靖阳光对高测股份的应付账款。 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 ” 配偶陈曼、曲靖阳光全资子公司锦州佑华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佑华)为该笔贷款向青岛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高测股份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锦州佑华作为反担保人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曲靖阳光、锦州佑华分别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抵押担保。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锦州佑华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公司追偿;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曲靖阳光、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锦州佑华追偿及向曲靖阳光、锦州佑华行使设备抵押权进行追偿,公司行使上述追偿权无先后顺序限制。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担保相关事宜。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如有) 经查询,曲靖阳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 3、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书面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本次担保存在反担保: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曲靖阳光全资子公司锦州佑华作为反担保人为上述担保向高测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曲靖阳光、锦州佑华分别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抵押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货款的回收,有利于加强与客户的合作,同时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被担保对象曲靖阳光的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曲靖阳光全资子公司锦州佑华提供反担保,以及曲靖阳光、锦州佑华分别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不涉及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鉴于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应付账款,且需提供相应反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03%、2.39%;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901.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8%、1.79%。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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