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将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根据其在公司的实际岗位职务,按照公司薪酬绩效考核方案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章程”或“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郑州安图生物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或“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由郑州安图绿科生物工
程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原股东作为
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于2012
年12月20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4100007167932103。 | 第二条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郑
州安图绿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
并由全体原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
部股份。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在河南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7167932103。 |
| | |
| 第八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 / | 本条新增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 |
| |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 | |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
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
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
|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 |
|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具体方式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设立时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如下:
…… |
| |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71,424,768股,均
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71,424,768股,均为普通股。 |
|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第二十五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
| | |
| | |
| | |
|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郑州安图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其中郑州安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
| | |
| 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 |
|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
|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 本条新增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
| |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
| | |
| | |
| | |
| | |
| |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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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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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条新增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本节新增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
| |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关联交易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发生的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达
到下列任一项标准的,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
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在董事 |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达到下列任一项标准的,公司除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1、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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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
行。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具
体细则按照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5、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其他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
…… | 议。
3、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执行。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
资额度。具体细则按照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管
理制度》执行。
5、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其他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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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上述全部标准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审议批准。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项。
……
低于上述全部标准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审议批准。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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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
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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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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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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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5人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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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
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
住所地或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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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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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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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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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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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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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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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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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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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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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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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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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
| | |
|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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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
分披露,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并将在股东会通知中充分披露,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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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
| | |
|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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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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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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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
| | |
|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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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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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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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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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
| | |
|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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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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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0年。 |
|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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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
| | |
| | |
| | |
| | |
|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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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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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 | |
| | |
|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 |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
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的专业
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知情的其他股东亦有权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
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
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
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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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式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
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
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被提出回避表决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表决有异议
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
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大会后以法律
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
(五)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
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回避后,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
……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
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但应对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
计,只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避表决;知情的其他股东亦有权在会议召开前
以书面方式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
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股东会在审议关
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被提出回避表决的股东或其他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表决有异
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
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会后以
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
(五)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
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会有权
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但应对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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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详细说明。 | 门统计,只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并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 |
| |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
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
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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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在累积投票
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
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按照公
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按照公司《累
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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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 | |
| | |
|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
| | |
| | |
|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 | |
| | |
| |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在股东
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 |
| | |
|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
| | |
| 第九十五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九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的选聘程序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的选聘程序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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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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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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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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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
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
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
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
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
程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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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包
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至
13名董事组成,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
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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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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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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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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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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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
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会审
批。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担保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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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公司除按照本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
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投资委员会或其
他内部决策流程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
《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批后生效,
修改亦同。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公司除按照本章程规定需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
易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投资委员会
或其他内部决策流程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
细则》《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批
后生效,修改亦同。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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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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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经理等高管人
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
协商与沟通;
(七)必要时,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理等高
管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
进行协商与沟通;
(七)必要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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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
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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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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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证券事
务部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的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微信、
电话或传真等书面或即时方式。通知的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3日。情况紧急,需要董事会即刻
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留存于
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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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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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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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
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
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
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
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
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关联
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非关联董事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董事会就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
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董事会有权撤消有关该
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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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
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
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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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书面记名投票或电子通信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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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以及召集人姓名; |
| 第五章董事会
/ | 第五章董事会
本节新增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
| |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
| |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五章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关决议,设立战略发展、提名、审计、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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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
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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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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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如有必
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
为其决策提供专门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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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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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
| | |
| 以连任。 | 以连任。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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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和解聘。经理提名副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副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经理提出免 |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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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除副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由。副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副经理协助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每名副经理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具
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 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每名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
的决定,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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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
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
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
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七章监事 | 本章节删除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
|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
| |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本条删除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
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
策机制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
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
修改提供便利。
……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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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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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5)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
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
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 |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5)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
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
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
会做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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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
出情况说明。
……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需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7)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
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需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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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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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会决定。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
| | |
| | |
|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微信、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本条删除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
|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
|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
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
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三)(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
始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
|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
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
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
| | |
| | |
| | |
| | |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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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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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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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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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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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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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修订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修订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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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登记机关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