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部分内容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
| | |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3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4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5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6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
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其中,采用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公
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依照上述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
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 7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8 | 第三十三条
......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
| 9 |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10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11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
| |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2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13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14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15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16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
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
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
| | |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
外,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公司
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第4款、第6款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
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
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
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除第(三)项关于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
出资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
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
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财务
资助、对外担保等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经审议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予以罢免。 |
| 17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
| |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 18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19 |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20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21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22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23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
| |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24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25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
表主持。
...... |
| 26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
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
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
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
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下同)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
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
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会;
(四)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
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下同)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
事宜见《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
投票制度》。 |
| |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
的相关事宜见《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累积投票制度》。 | |
| 27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28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具体期限为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
起一年。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
具体期限为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
年。 |
| 29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3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
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苏州赛伍应用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苏州赛伍
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的具体审议权限如下(公司发生的
相关交易事项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标准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
| | |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
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四)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外,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交易。
(五)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
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
“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 |
| | | 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
总承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
适用本条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
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六)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
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
抵押或对外担保权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
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苏州赛伍应用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苏州赛伍应
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苏
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 |
| 31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32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33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3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3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3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3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3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4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41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4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4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
| | |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4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
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
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45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节删除 |
| 46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4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4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4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5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51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五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5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5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5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
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除上述修订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修订)》,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并将相关条款中的“监事”及“监事会”相关约定删除,或将“监事”及“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审计委员会”;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等。除此之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具体包括:因增加或删除条款而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的调整,及对《公司章程》条款标点的调整等修订。因前述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需要,拟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和废止,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