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浩欧博(688656):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做出决定。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业务资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适应。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一般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八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会审议并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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