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70257210XR。 | 第二条…………
公司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70257210XR。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
| |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煤气、焦炭、煤焦油生产销售、天
然气销售、天然气供热服务、电力项目
开发、燃气管理、燃器具生产销售;液
化气供应、煤焦油深加工、燃气工程安
装、工程材料销售;粗苯生产、销售(仅
供分公司持证经营);燃气直燃机空调
销售;销售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
小时锅炉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砂、碎
石;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包括金融租
赁);人力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根
据工商登记要求进行重新表述) |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燃气经营、煤炭及制品销售、燃气
器具生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
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
供暖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行业
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力设施器材销
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轻
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合成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
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制冷、
空调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特
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炼油、化
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住房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
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
务派遣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
|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
|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
| |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章节,重新表述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
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包括但不
限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司股份。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
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
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
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
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
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长春市延安大街421
号)或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长春市延安大街421
号)或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吉林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吉林省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
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
|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选举、解任董事、监事、修
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的决议,不得以临时提案提出。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 位名称)等事项。 | 等事项。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
|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
| |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删除条款 |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征求被提
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
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征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三)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
|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董事或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报告,并按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六)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应当对公司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应当对公司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同时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
|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条
规定。 |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年内仍
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三年内仍然有效。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 第三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
名,职工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1名。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名职工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
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
专人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公
司办公系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举手或书面方式;董事会临时会 |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以上。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
事,成员4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1/3,其中有1名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有关上市
规则另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该等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具
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
|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人;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
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作
出规定。 | 删除条款 |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
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颁发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交所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
| |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
| |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 删除条款 |
| 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条款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六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
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根据党委会决议聘任或者解聘除
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根据党委会决议聘任或者解聘除
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此章节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
|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吉林省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吉林省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
| |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公司
办公系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公司办公系统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
报刊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公
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
行。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
|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
|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正)》,对“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未逐项列示。《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未作一一对比。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正)》《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