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6038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9:30:39 中财网
原标题:春秋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 2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 5
第四章 附 则 ...............................................................................................................................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提前向公司证券部报备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备;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备。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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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可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扣罚绩效奖金,建议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予以撤换职务,董事会决定给予责任人的其他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规避前述规定的,公司将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规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罚款、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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