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高科技(301510):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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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51: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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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固高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授
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取消后,《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与监事、监事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
及其他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取消监事会事项止。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全篇中的“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 |
| 全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代行 |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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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运动控制器
及相关产品、电子加工及智能制造设备、计算机软
件及自动化技术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与服务、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业务培训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
营运动控制器及相关产品、电子加工及智能制造设
备、计算机软件及自动化技术开发、节能环保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具体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 具体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1万股,全部为普
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0001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固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
资、担保、利润分配、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对因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
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情形除外;
(十七)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对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
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除
外;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本章程中的“交易”系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审议。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本章程中的“交易”系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审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均应经董事会审
议。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均应经董事会审
议。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固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主持。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予以
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告。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固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相关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相关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
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十)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者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征集股东提案权、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征集股东提案权、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的
2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
的2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公司职工人
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
代表。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超过股东大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报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资产抵押、贷款融资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董事会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报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二)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
事会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如公司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为达到《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收购出售项目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且不满3,0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满3,000万元或
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
联交易。
(四)公司对外担保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如公司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通过。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且不满3,0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满3,000万元或者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
交易。
(四)公司对外担保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
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以下事项:
1、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贷款融资等
交易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指标的,由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
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
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
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以下事项:
1、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指标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万元以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2、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万、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控股的关联法人发生
的在上述金额以内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以内;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交易标的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交易标的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
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
准;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
元以内。
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2、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万、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控股的关联法人发生
的在上述金额以内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于会议召
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 |
|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
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记名投票等
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记名投票等方
式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九条第(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正章删除)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
益为宗旨,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
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具体比例和时间间隔公
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
益为宗旨,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和稳定性,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具体比例和时间间隔公司
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
(5)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
(6)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
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
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第(3
项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或2.公司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5)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
(6)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按照上述规定第(3)项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或2.公司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