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浙江交科(00206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15:36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交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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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 及所属公司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 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 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担保 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不 包括“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 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行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 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以及其他债务提供的担 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公司和所属公 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条所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和所属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和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 “所属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适 用本制度规定。第四条公司对所属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 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担保对象应是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盈利 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投融资和业务规模 与其投融资能力和资产规模相当的经营性全 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其他 要求提供担保的单位。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担保对象应是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 位: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高 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投融资和业务规模与其投融资能 力和资产规模相当的所属公司;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其他要求提 供担保的单位。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各股东应当按照 股比提供担保,其他股东确实无法提供担保 的,应当就公司提供的超股比担保提供有效的 反担保。 公司及所属公司禁止开展对公司外的第三 方进行超股比对外担保,禁止向公司外未出资 企业提供担保,禁止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 担保。所属公司应当审慎开展交叉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各股东应当按照股比提供担 保,其他股东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应当就公司提供 的超股比担保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公司及所属公司禁止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公司以外 的第三方进行超股比对外担保,禁止向公司未出资企 业提供担保,禁止向非法人单位、政府及其相关部 门、个人提供担保。所属公司应当审慎开展交叉担 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 被担保方提出的年度预算内担保事项,了解被 担保方与本单位的利益关系和被担保事项的担 保方式、性质、金额、期限,要求被担保人提 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担保申请书必须在实 施担保前十五个工作日上报。提交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单位 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等; (三)验资报告(如有)、最新的企业信 用报告; (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融资的用途及还款能力的 分析;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被担保 方提出的年度预算内担保事项,了解被担保方与本单 位的利益关系和被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式、性质、金 额、期限,并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附 件,担保申请书必须在实施担保前十五个工作日上 报。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 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 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 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 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五)被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六)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七)担保协议的格式文本; (八)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 及来源的说明; (九)被担保人的负债结构、银行授信及 对外担保情况; (十)已获得担保承诺和已使用担保情 况; (十一)反担保的有关资料及其他与担保项 目有关的资料; (十二)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三)其他有关重要资料。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被担保人的负债结构、银行授信及对外担 保情况; (八)已获得担保承诺和已使用担保情况; (九)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公司职能部门应对上 报的“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 要检查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 风险可控性以及被担保方的信用情况、经济实 力、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 (一)对于公司及所属公司之间大额担保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10000万元、或达到净资 产10%、或累计担保额已超过净资产50%),必 要时附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建议书和法律顾问出 具法律意见书(或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审 计报告)。 (二)在涉及对外担保时,对被担保方资 信情况不明的,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担保 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职能部门对年度预算内 的担保申请应出具“同意或拒绝提供担保建 议”(以下简称“建议”),对于同意的担保 事项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公司职能部门应对上报的 “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检查担保 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风险可控性以及被 担保方的信用情况、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资产负债 率等。 (一)对于公司及所属公司之间大额担保(单笔 担保金额超过10,000万元、或达到公司或所属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额已超过公司 或所属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必要时附 内审部门出具的审计建议书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或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二)在涉及对外担保时,对被担保方资信情况 不明的,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担保方进行尽职调 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职能部门对年度预算内的担保 申请应出具同意或拒绝提供担保建议书(以下简称 “建议书”),对于同意的担保事项应履行内部审批 程序。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担保行为必须按 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 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担保行为必须按各自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的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会决定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
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新增第六章担保事项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担保 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及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在有关信息披露报刊或 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 责任人,均有责任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对未 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造成公司受到相应处 分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 过”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 本数。
  
新增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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