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15:33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交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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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 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 按照本制度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 议程序,并可以按照《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 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但属于重大交易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 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 制度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 序,并可以按照《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 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 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公 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相关 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 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 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 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 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标准,适 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非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第三十二条未达到董事会批准范围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删除
  
  
  
本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包含两类非实质性调整,均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故不逐条列示,具体如下:
1.统一表述规范。将全文“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将“部分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表述,涉及到“监事”“监事会”的表述予以删除;?
2.格式与序号优化。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新增条款后同步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序号,优化标点符号,调整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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