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000557):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6:31:12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创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宁夏西部创业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须如实披露;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
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
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存在第(一)、(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标准适
用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批、报告
第八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
职能部门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
务。

第九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审批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公司应及时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关
联交易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计划或意向达成后2个工作日内,
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存在关联交易情形的,不论有
关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在
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关联方名称、住所、关联关系类型、业务及资信状
况、诚信记录、履约能力;
(二)交易标的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
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三)交易标的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定价是否公允、
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或定价受到
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核
算标准;
(四)本次交易占同类业务的比例;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
(六)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七)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评估;
(八)关联交易合同、协议或意向、计划等;
(九)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
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
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总经理收到职能部门书面报告后,应于2个工
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按本办法规定对将发生的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
报告的职能部门应对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
说明与解释。

第十五条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必须发生
的关联交易,在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内的,
应在总经理签署合同、协议或形成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立
即将合同、协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告董事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金额超出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的,
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关联交易报告后的5个工
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就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做出决定,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对公司
是否有利。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或者有关部门
负责人说明其是否就该项交易已经积极寻找与第三方进行,从
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对
有关结果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
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交易。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上市规则》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但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披露: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
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
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提案时,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供书面报告,报告中还应当单独列明
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披露独
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还应当披
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九条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
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项第2-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获得批准前,公司可与关联方签订
附生效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待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生
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
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
或合同的,仍需按照第三章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与关联方
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
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三十六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
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以
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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