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科技(688259):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259 证券简称:创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万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69%,上述股份来源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及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万里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王万里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9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017%,且不超过其减持前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万里先生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二)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根据《创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万里先生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调整。如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本承诺。 (3)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系股东个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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