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岭矿业(000655):修订《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26:21 中财网
原标题:金岭矿业: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 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 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山东金岭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 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本制度所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 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第三条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 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

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合 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 执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 保,不适用本制度。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是 指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缔约方的合同,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 方提供的担保。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 制度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 照本制度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 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 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该担保 事项按照控股子公司的审议程序决定,公司应 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担 保对象不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 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第五条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 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 本制度第十二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 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 用前款规定。担保对象不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控股子公司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需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删除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有权对 本制度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批准。第九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 (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 批: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 批: ……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三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 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 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第十四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 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 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 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删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 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含两项)对外担保申请时 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 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 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 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含两项)对外担保申请 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 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 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 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 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四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 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 知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核查。删除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 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 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将本制度中的“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

 会”;删除“监事”的描述。
除上述条款外,《对外担保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对外担保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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