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26:31 中财网
原标题: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年 月)
2025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邮科技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
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
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
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
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
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下述交易行为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
等);
(十二)关联共同投资;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
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股东会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及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提供担保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且未
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0.1%以上的交易并超过300万元,且未
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

第九条 董事长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未达到股东会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由董事长审批,
或者由董事长授权给经理层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决策
(一)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
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三)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
公司在按照本办法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
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
的原因。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的,由公司相关部门和
控股子公司编制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
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作出详细说明,按照本
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主动
说明情况并提出回避申请;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的,
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
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
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公司董事
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结束后,
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
《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
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
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公司
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必要时将相应修改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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