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年 月) 2025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 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 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 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 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 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下述交易行为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 等); (十二)关联共同投资;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 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股东会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及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提供担保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且未 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0.1%以上的交易并超过300万元,且未 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 第九条 董事长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未达到股东会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由董事长审批, 或者由董事长授权给经理层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决策 (一)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 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三)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 公司在按照本办法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 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 的原因。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的,由公司相关部门和 控股子公司编制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 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作出详细说明,按照本 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主动 说明情况并提出回避申请;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的, 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 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 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公司董事 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结束后, 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 《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条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 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 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公司 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必要时将相应修改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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