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需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广东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且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即同时废止。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根据《公司法》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16322064H。
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16322064H。
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
| 者公开发行股票 3,130.4348万股,于
2022年6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 者公开发行股票 3,130.4348万股,于
2022年6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
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于【】年【】
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发行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4,114.3180万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
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
记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
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
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
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
义持有。 |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114.3180万股,股本总额为
14,114.318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
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股本总额为【】股,均为普通股,
其中A股普通股【141,143,180】股,H
股普通股【】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
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
他种类的股份。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
|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以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
|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法律、法规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
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
定和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所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
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
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
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
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
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
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
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
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
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
的地址。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
|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
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手续。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
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
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
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
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
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
|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请求
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
《香港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 |
|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依法处理。 | 上市规则》),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
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
|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作出
决议;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九
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
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
评估报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九
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
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或《香港上市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或根据
《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的,公司
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
| 第四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
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照类别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总金额。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
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 | 第四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
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照类别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总金额。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
| 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
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
照超出金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
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六)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六)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
|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一年。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
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
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一年。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
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或根据《香港上
市规则》的规定需要的,公司应当提供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
十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
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 |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
十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
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 |
|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章程第
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章程第
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香港上
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交所
及香港联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
港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
|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
《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
规定的通知中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
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七条 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
董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及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应包括
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
事)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
规则》)及本章程行使发言权及表决权,
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
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
|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书
面委托书。 |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书
面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
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
的除外),如该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
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
如股东为香港不时制定的有关条
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
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
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
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
书应载明每名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
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
代表该股东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
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
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
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
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一样。 |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
|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
所报告。 |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
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包括自愿清盘);
(三)本章程的修改;
??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
份,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 |
| | 股份所附带的权利的变更须经出席该
类别股份股东会并持有表决权的股东
以特别决议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
A股股份和 H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
份。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
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
规则》)的规定,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
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
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
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
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的任何表决不得
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
法权益。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
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
市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
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采取 |
|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
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〇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
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
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
|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
港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
港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
|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
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
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
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
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普通决
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 |
| |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其
中3名为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1名。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其
中3名为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1名。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
《香港上市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就对外投
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就对外投
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发生的交
易可能构成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
| | 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
关联/关连交易及/或须予披露的交易,
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予以执行。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
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会议(大约每季一次),由董事
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
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
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
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过半数,至
少有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
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
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或
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
长的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该等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该等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该等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
|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
编制。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
|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托一名
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
代有关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
分配的股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
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
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
则》)的要求。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
| |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公司指
定北交所网站(www.bse.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报纸和/
或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本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前述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 第二百三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三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
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
含义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
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含义一致。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至少”, | 第二百三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至少”, |
| 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外”、
“过半”、“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 都含本数;“过”、“少于”、“低于”、“以
外”、“过半”、“不足”、“超过”不含本
数。 |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
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即自动失
效。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