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瀚深度(688292):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公司下述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起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三)出售产品或商品;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2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 (四)为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九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知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4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5 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6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合理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8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