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能(92098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64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或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其他外部机构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作出,并依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审议和批准。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按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上述标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第十五条 未达到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有关部门或人士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遵守回避表决要求,规范履行审议程序,并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年。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及时”“以上”“以内”等用语的涵义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