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博敏电子(603936):博敏电子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5-081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深圳博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2025年10月27日至2026年6月17日,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深圳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5年10月27日与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君天恒讯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君天恒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5年10月28日与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款项合计不超过1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向业务合作方申请授信或其他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22.50亿元新增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8.50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担保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的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4)、《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6)和2025年5月24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6)。 本次担保前,公司已实际为深圳博敏、君天恒讯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1,950万元、2,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深圳博敏、君天恒讯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分别为人民币39,000万元、30,0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一)基本情况
(一)浦发银行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除了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二)北京银行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 /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深圳博敏、君天恒讯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博敏、君天恒讯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14,623.25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73.86% 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18,554.8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