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环球印务(002799):《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51:07 中财网
原标题:环球印务:《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3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3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4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8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9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10第八章 附 则....................................................1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事项。

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申请。

第七条财务部应制作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财务部提出的融资申请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财务部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融资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总会计师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此之外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与审议事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若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如涉及);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及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出席董事会成员的2/3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收取担保费。公司提供除上述其他担保时,应当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并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市场化费率收取。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被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