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大全能源(68830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21:24 中财网
原标题:大全能源: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2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4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5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6
第七章 相关责任.......................................................................................................................8
第八章 附 则...........................................................................................................................8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
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大全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定《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
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
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
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 产权关系明确;
(三)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
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者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
(四) 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五) 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企业均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
力。

第九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
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
系);
(二) 债权人名称;
(三)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
析;
(六) 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八) 被担保人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及
(九)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
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
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被担保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 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
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 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
等情况的;
(五)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 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
有效财产;及
(七)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
出预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
议,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上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
部、法务部根据相关的会议决议负责对外担保相关协议、合
同的拟定、送审和签字等具体手续的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方式;
(五) 担保的范围;
(六) 担保期限;
(七)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法务部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有)的签订主体
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
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
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财
务部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担保手续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
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
记等手续。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以下简称“经办责任人”)
负责,实行动态控制,跟踪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
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
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商业上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
第二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
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
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演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责任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
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如果有反担保),同时
通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如果有反担保),
同时通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财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
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
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人员,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
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
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程序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根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大小,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任
何人员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并造成损失的,公司
给予其相应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任何人员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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