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大全能源(68830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2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4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5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6 第七章 相关责任.......................................................................................................................8 第八章 附 则...........................................................................................................................8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 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大全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定《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 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 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 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 产权关系明确; (三)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 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者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 (四) 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五) 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企业均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 力。 第九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 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 系); (二) 债权人名称; (三)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 析; (六) 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八) 被担保人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及 (九)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 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 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被担保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 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 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 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 等情况的; (五)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 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 有效财产;及 (七)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 出预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 议,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上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 部、法务部根据相关的会议决议负责对外担保相关协议、合 同的拟定、送审和签字等具体手续的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方式; (五) 担保的范围; (六) 担保期限; (七)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法务部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有)的签订主体 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 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 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财 务部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担保手续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 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 记等手续。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以下简称“经办责任人”) 负责,实行动态控制,跟踪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 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 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商业上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 第二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 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 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演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责任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 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如果有反担保),同时 通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如果有反担保), 同时通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财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 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 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人员,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 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 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程序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根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大小,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任 何人员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并造成损失的,公司 给予其相应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任何人员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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