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ST易事特(300376):《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1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2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3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4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5 第七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2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订立的对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获得批准后及时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如批准后发生融资或担保金额、合同相关方等重大变更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公司应及时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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