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603982):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21:05:44 中财网

原标题:泉峰汽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泉峰汽车 股票代码:603982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十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25,575,447股
2、发行价格:7.82元/股
3、认购方式:现金
4、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5.54元
5、募集资金净额:195,153,605.44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德润控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内,德润控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发行人股份。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潘龙泉及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已做出书面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后,泉峰精密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潘龙泉先生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目 录

特别提示 ....................................................................................................................... 2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2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2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2
四、股权结构情况................................................................................................. 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4
目 录 ........................................................................................................................... 5
释 义 ........................................................................................................................... 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8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9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票上市情况 ............................................................................. 17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17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17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17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17
第三节 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 19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19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21 三、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21 四、财务会计信息讨论和分析........................................................................... 21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26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26
二、发行人律师................................................................................................... 26
三、审计机构....................................................................................................... 26
四、验资机构....................................................................................................... 27
第五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 28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0
一、备查文件....................................................................................................... 30
二、备查地点....................................................................................................... 3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上市公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本公司/泉峰汽车/发行 人/上市公司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泉峰精密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Chervon Precision Technolog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泉峰中国投资泉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德润控股德润控股有限公司、Panmercy Holdings Limited
定价基准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中金公司、保荐人(主承销 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公司与德润控股于 2024年 12月 12日签署的《南京泉峰 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 Panmercy Holdings Limited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方案》《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
《公司章程》《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缴款通知书》《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缴款通知书》
元、千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Chervon Auto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 159号(江宁开发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 159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龙泉
1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27,235.533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 3月 19日
邮政编码:210006
电话号码:025-84998888
传真号码:025-52786586
互联网网址:www.chervonauto.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股票简称:泉峰汽车
股票代码:603982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交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29458D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
1
注: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模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的三电系统(电机、电控、电池)壳体、智能驾驶系统壳体等铝合金精密压铸件,以及燃油汽车的传动零部件、引擎零部件、热交换零部件、转向与刹车零部件等。此外,公司还生产部分家电类零部件产品。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4年 12月 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泉峰汽车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鉴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德润控股为实际控制人潘龙泉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有关议案的表决,且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5年 1月 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 1月 24日,发行人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泉峰汽车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5年 7月 25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 9月 8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5年 10月 10日向上述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截至 2025年 10月 13日,上述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中金公司的发行专用账户。

2025年 10月 14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申购资金验证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596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5年 10月 13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投资者缴存款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德润控股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199,999,995.54元。

2025年 10月 14日,中金公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5年 10月 14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验资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597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5年 10月 14日止,发行人向德润控股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5,575,447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9,999,995.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846,390.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153,605.4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5,575,447.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69,578,158.44元。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99,999,995.54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5,575,447股,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 9.77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8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六)限售期安排
德润控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内,德润控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发行人股份。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潘龙泉及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已做出书面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9,999,995.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846,390.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153,605.44元。

(九)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025年 10月 14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申购资金验证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596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5年 10月 13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投资者缴存款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德润控股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199,999,995.54元。

2025年 10月 14日,中金公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5年 10月 14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验资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597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5年 10月 14日止,发行人向德润控股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5,575,447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9,999,995.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846,390.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153,605.4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25,575,447.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69,578,158.44元。


(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已根据相关规定,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十一)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25年 10月 24日,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 25,575,447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十二)发行对象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Panmercy Holdings Limited(德润控股有限公司)
登记号码38101369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荔枝角长沙湾长顺街 7号西顿中心 22楼 04室
已发行股份总数10,000股普通股股份
已发行股份的总款项10,000元港币
公司类别私人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 5月 23日
股东潘龙泉,持有 100%股份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德润控股为注册在香港的私人有限公司,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龙泉先生直接持有其 100%股份,且潘龙泉先生担任德润控股的唯一董事,发行对象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最近一年重大交易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前 12个月内,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前 12个月内,发行人已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对与德润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作了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除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发行人与德润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2)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关于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德润控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德润控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5、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核查,德润控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及其他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等相关规定。

6、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相关法规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德润控股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属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十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获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本次发行对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票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发行人于 2025年 10月 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证券代码:603982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交所主板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德润控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内,德润控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发行人股份。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潘龙泉及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已做出书面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第三节 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25,575,447股有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流通股--25,575,4477.00%
无限售流通股339,553,548100.00%339,553,54893.00%
合计339,553,548100.00%365,128,995100.00%
(二)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持有有限 售条件股 份数量 (股)质押股份数 1 量(股)股东性质
1泉峰精密72,000,00024.880质押 26,795,285境外法人
2泉峰中国投资64,671,06822.350-境内非国有 法人
3王治星2,300,6950.800-境内自然人
4南京江宁经开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金宁经 开产业强链股权投资(湖 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77,3270.790-其他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50,3510.670-国有法人
6张艳1,516,6000.520-境内自然人
7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1,116,9820.390-其他
8孙志强800,1000.280-境内自然人
9上海量宇私募基金管理773,1000.270-其他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持有有限 售条件股 份数量 (股)质押股份数 1 量(股)股东性质
 有限公司-量宇冠一二 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CICCFT10687,0440.240-其他
合计148,093,26751.180-- 
注 1:2025年 7月 23日,泉峰精密解除了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质押的 6,795,285股发行人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泉峰精密质押股份数为 20,000,000股;2025年 7月 15日,泉峰中国投资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质押 12,700,000股发行人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泉峰中国投资质押股份数为 12,700,000股。

注 2:总股本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和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股持股比 例(%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股股份性质
1泉峰精密境外法人72,000,00019.72-非限售流通 A股
2泉峰中国投资境内非国 有法人64,671,06817.71-非限售流通 A股
3德润控股境外法人25,575,4477.0025,575,447限售流通 A 股
4王治星境内自然 人4,298,8481.18-非限售流通A 股
5南京江宁经开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金宁经开产 业强链股权投资(湖北)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277,3270.62-非限售流通A 股
6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1,517,5330.42-非限售流通A 股
7张艳境内自然 人1,516,6000.42-非限售流通A 股
8唐亮境内自然 人1,136,4640.31-非限售流通A 股
9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其他1,041,0570.29-非限售流通A 股
10孙志强境内自然 人1,010,1000.28-非限售流通A 股
合计175,044,44447.9425,575,447-  
注:持股情况截至 2025年 10月 24日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 2025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准,并考虑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以本次发行后股本全面摊薄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2025年 6月 30日/2025年 1-6月 
 发行前发行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1-0.4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元/股)6.405.61
注 1: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数据来自于公司定期报告,发行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5年 6月 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当期末总股本计算; 注 2: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不考虑可转债转股影响;
注 3:发行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5年 6月 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不考虑可转债转股影响; 注 4:2025年 1-6月每股收益未年化。

四、财务会计信息讨论和分析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6月 30日2024年 12月 31 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 日
资产总额700,183.36669,735.78679,367.08629,104.74
负债总额514,900.89484,531.33448,268.95343,857.28
股东权益185,282.47185,204.45231,098.13285,247.46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权益185,282.47185,204.45231,098.13285,247.46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121,841.13230,330.80213,475.10174,454.07
营业利润-17,752.05-56,672.90-59,859.16-18,339.23
利润总额-17,765.81-56,999.40-60,073.54-18,511.71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16,708.00-51,674.51-56,452.59-15,434.52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1,962.3613,770.38-32,801.70-52,747.32
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15,226.55-23,040.15-62,839.82-174,477.87
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44,424.156,491.3494,733.76250,527.36
汇率变动对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392.72-130.21114.42213.95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额31,552.69-2,908.64-793.3423,516.12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2025年 1-6月/ 2025年 6月 30 日2024年度/ 2024年 12月 31 日2023年度/ 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度/ 2022年 12月 31日
流动比率(倍)0.921.070.971.25
速动比率(倍)0.660.730.660.8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59.1459.3458.0846.6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73.5472.3565.9854.6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342.692.933.20
存货周转率(次)1.492.882.742.48
每股净资产(元)6.406.808.8410.81

项 目2025年 1-6月/ 2025年 6月 30 日2024年度/ 2024年 12月 31 日2023年度/ 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度/ 2022年 12月 31日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070.51-1.26-2.00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每 股收益(元)基本-0.61-1.97-2.15-0.75
 稀释-0.61-1.97-2.15-0.75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净 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9.33-25.26-21.89-8.34
 全面摊薄-9.02-27.90-24.43-5.41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每 股收益(元)基本-0.64-1.99-2.08-0.91
 稀释-0.64-1.99-2.08-0.91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净 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9.66-25.50-21.17-10.11
 全面摊薄-9.34-28.16-23.63-6.56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6、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8、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9、上述 2025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年化处理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整体状况分析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4年 12月 31日和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总资产分别为 629,104.74万元、679,367.08万元、669,735.78万元、700,183.36万元,资产规模较大,主要系境内外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处于产能构建期,公司新建厂房并采购设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规模较大,同时随业绩规模扩张,应收账款、存货等经营性流动资产增加所致;公司总负债分别为343,857.28万元、448,268.95万元、484,531.33万元、514,900.89万元。近年来,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生产基地建设等资金投入所需,公司通过金融机构等方式融资增多,总负债规模增加。

2、偿债能力分析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4年 12月 31日和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4.66%、65.98%、72.35%、73.54%,2022年以来,公司把握全球市场机遇,从传统汽车零部件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战略转型,为确保产能顺利落地,公司采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资金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导致负债水平上升,资产结构承压;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25、0.97、1.07、0.92,速动比率分别为 0.85、0.66、0.73、0.66,总体下降,主要系 2022年以来,公司流动负债中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较多,同时随生产经营规模扩张,应付账款规模增加所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增强偿债能力,降低经营风险,使公司业务发展更趋稳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3、盈利能力分析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74,454.07万元、213,475.10万元、230,330.80万元、121,841.13万元,保持增长;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9.30%、-1.06%、0.47%、3.75%,先下降后上升;期间费用率分别为 20.82%、23.74%、22.82%、19.00%,先上升后下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8,712.92万元、-54,617.17万元、-52,162.02万元、-17,296.81万元,业绩亏损。

得益于下游行业发展势头强劲,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业务快速增长,公司收入规模保持增长。2022年以来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下游整车厂竞争激烈,同时受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长、公司产品结构变化、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叠加公司处于战略转型期,前期资本投入大,产能扩张迅速,但产值增速未能与之匹配,生产效率和质量仍在提升中,无法充分分摊成本,拖累毛利率水平。

针对毛利率较低及业绩亏损情况,公司已采取综合性降本增效举措提升自身经营效率,2024年以来,毛利率呈现修复迹象,期间费用率下降,亏损规模收窄。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丁艳、魏德俊
项目协办人汪寅彦
项目组成员郭宇曦、王雨佳、尹书洋、许咄、刘奕辰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颜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 F408室
电话010-66413377
传真010-66412855
经办律师傅扬远、李信
三、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邹俊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定元、王晓曼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唐恋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签字注册会计师步君、谷玉池

四、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邹俊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定元、王晓曼


第五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与中金公司签署了保荐与承销协议。中金公司指定丁艳、魏德俊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丁艳:于 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兴瑞科技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魏德俊:于 201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泉峰汽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仁度生物 A股 IPO、泉峰汽车 A股可转债迈拓股份 A股 IPO、泉峰汽车 A股 IPO、透景生命 A股 IPO、中持股份 A股 IPO、泰格医药 A股 IPO等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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