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艾隆科技(688329):艾隆科技对外担保制度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人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担保事项前,责任人不得在相关的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有必要,且风险可控,方可以担保。 第二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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