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92001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01:19 中财网
原标题:锦华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0月24日行使完毕。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浙商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8.15元/股于2025年9月1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49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锦华新材于2025年9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490.00万股)。

锦华新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18.15 / 3,266.6667
锦华新材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万股的
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490.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3,756.6667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13,066.6667万股增加至13,556.6667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8,893.5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3,266.6667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59,29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68,18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为4,920.8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3,262.70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浙商证券已共同签署《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延期交付条款。

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实际获配股数 (股)延期交付股数 (股)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锦华新材1号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3,266,6663,266,666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275,5650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92,8930
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192,8930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2,8930
湖北君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20,4500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2,8930
衢州智造安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6690
 82,6690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37,781137,781
 137,781137,78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2,66982,669
 82,66982,66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创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110,225110,225
 110,225110,225
杭州金投鼎融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10,22520,042
 110,2250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55,11255,112
战略投资者名称实际获配股数 (股)延期交付股数 (股)
(中大君悦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5,11255,112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66982,669
 82,66982,669
上海添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极简井木2号混合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38,190338,190
 338,190338,190
6,533,3334,900,000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锦华新材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其余7家涉及股份延期交付的战略投资者所获配的全部股份分批次解除限售,获配股份中的50%限售期为6个月,剩余50%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5年9月25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五、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
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8,89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348.10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4 2 7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运用可行性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运用可行性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8月18日,公司与浙商证券签署了《承销协议》,明确授予浙商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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