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普500ETF (159612): 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二号)
原标题:标普500ETF : 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二号) 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境外托管人..................................................................................................................30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3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0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66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167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21】3692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5月9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500指数(S&P500Index),由S&PDowJonesIndices编制、发布,其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指数成分股选自标普全市场指数。 (2)选样方法 成分股依指数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及根据资格标准选择。该指数具有500个固定的成分股公司数目。行业平衡乃通过在相关市值范围内,比较每个GICS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与其在标普全市场指数中的权重而衡量,在为该指数选择公司时也会予以考虑。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基本信息详见以下网址: https://chinese.spindices.com/。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海外投资的相关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现金替代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5年2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5年9月17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8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23、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24、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3、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标的指数:指标普500指数 57、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股,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1.1亿元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1、董事会成员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6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2004年8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任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年4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年11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OFITALY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OF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UNICREDITOITALIANOGROUP–SOFIPASpA任金融 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BROTHERS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CAPITAL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SGR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年6月-2019年3月任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和 GENERALI INSURANCEASSETMANAGEMENT总经理。2019年4月-2023年12月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InstitutionalRelations主管和GENERALIINSURANCEASSETMANAGEMENT董事长。2024年1月1日起任GENERALIINVESTMENTSHOLDINGS.p.A.董 事长和GENERALIASSETMANAGEMENTS.p.A.SGR(GENAM)副董事长。 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硕士,高级政工师。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西北电力集团物资总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年8月至2000年5月,在西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事。2000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处长。2005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任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4年11月至2024年7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曾任公司董事。2024年7月至今,在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国家电网金融审计中心主任。2025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李昇,董事,硕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代任督察长。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强,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2011年7月至今,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博导、系主任、副院长(主持工作)。 2024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封晓骏,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律师。1992年1月至1996年12月在江苏省泰兴市外经委工作,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在江苏省泰兴市(工业)外贸公司工作,后任副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6年3月任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10月至今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2011年1月至今任上海浦东新区政协委员,2017年4月至今任浦东新区政协常委、政协科技委兼职副主任,2016年8月至今任九三学社浦东区委副主委,2022年10月至今任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中国(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法律顾问,2022年6月至今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监督员,2012年4月至2017年4月任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2017年10月至今任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2017年12月至今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1年8月至今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员,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挂职上海奉贤区经委、商务委副主任,2019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江苏商会执行会长、香港中华工商总会副主席,2022年3月至今任江苏省泰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人民政府驻沪办法律顾问。2025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施杰,监事,大学本科。1996年7月至2011年7月,在华能上海分公司(华能上海石洞口二厂)工作,历任财经部出纳、会计、主任助理、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借调至华能国际股份公司燃料部参与组建华能国际燃料公司。2011年7月至2024年5月,在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主任,纪律检查与审计部主任,审计部负责人。2024年5月起,在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投资管理部主任。2025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8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李昇,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再次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艾小军,硕士,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年5月至2006年9月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应用分析师;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2007年10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高级产品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月起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2020年12月任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2021年1月任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4月起兼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任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至2023年9月任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任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8月起至2019年5月任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至2022年3月任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任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任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任国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任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任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兼任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兼任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7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起任投资总监(量化)、金融工程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由徐成城担任基金经理,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今由艾小军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李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何伟,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三部负责人 叶烽,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五部负责人 曾辉,FOF投资部副总监 朱丹,国际业务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26,571.5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5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6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61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3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6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5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本行至今,历任本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64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成立日期:1865年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2138882381 Email:[email protected]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4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4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境外托管人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银行,并持有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发出的有效银行牌照,为“认可机构”。境外托管人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监管,而金管局是香港认可机构的监管机构。境外托管人亦为香港证监会注册的“注册机构”,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香港开展受规管活动。尽管境外托管人同时受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监管,但其在香港的主要监管机构为金管局。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资产托 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户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 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高妍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692号文(《关于准予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5月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22年5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612)。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的T-2日收盘价(经估值汇率调整)、T-1日标的指数涨跌幅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NYSEAmerican)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 /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022 5 20 本基金已于 年 月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更新,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