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津荣天宇(300988):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01:08 中财网
原标题:津荣天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制度,落实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自治自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办事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所属机构负责人”)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逐项如实更正、补充或修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证券部是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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