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股份(83202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023 证券简称:田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9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三)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生效。 第五条 如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因辞任、退休等原因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七条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当在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期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且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异议,并由董事会确定异议是否成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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